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章程(五代会版本)
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民俗摄影协会
英译名:China Folklore Photographic
Association,英译名简称:CF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拍摄记录民俗事项的摄影工作者、业余爱好者及从事编辑、出版、研究民俗影像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民俗摄影作品为媒介,弘扬祖国民族文化,展现可爱的中华。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民俗摄影的理论研究,提高民俗摄影队伍的素质和学术水平;
(二)培养具有民俗学专业知识的摄影工作者队伍,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地、各民族民俗文化的采访拍摄工作;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开展各类民俗摄影图片的征集、展览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出版民俗摄影相关的刊物;
(五)建立、健全并不断丰富具有权威性的中国民俗图片资料库;
(六)积极举办国际民俗摄影的学术研究和文化交流活动;
(七)根据国家政策,积极推进民俗摄影及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承担记录民俗事项的摄影家、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五)支持本会工作,认同本会文化理念,愿意承担记录民俗事项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会员工作部发给个人会员会员证、单位会员证书和会牌。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规定的优惠待遇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诚信守法,严格自律,维护本会声誉;
(三)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尊重知识产权,不搞不正当竞争;
(四)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统计资料;
(六)有宣传本会宗旨,促进本会团结发展的义务;
(七)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在30日内交回会员证书和会牌。未在限期内交回的,会员证书和会牌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使用和展挂,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经书面通知后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受到司法机关查封或被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注销登记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无故不参加本会要求参加的活动两次(含两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无故不参加本会要求参加的活动两次(含两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负责召开,其职权是:
(一) 处理日常事务,事后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备案;
(二) 对拟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的某些重大问题,预先提出供决策的参考意见;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31日第5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