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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俗摄影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24年8月22日 17:46

中国民俗摄影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民俗摄影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建设,强化桥梁纽带职责,进一步完善团体会员制度,根据《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全国所有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协会)和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领导,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全国协会是指按摄影领域组建的全国或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本办法中的基层组织是指在摄影师集中的企业、高校等单位成立的摄影协会。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章程》;

(二)促进民俗摄影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民俗摄影爱好者的成长和提高等方面成绩显著;

(三)在相关领域具有广泛影响,会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章程及日常管理制度完备,具有健全的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专门工作人员和充足工作经费,无重大违法违规活动记录。

第六条  全国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还应符合以下附属条件:

(一)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登记注册;

(二)理事长(会长、主席)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和重要贡献;

(三)具有100名以上个人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摄影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摄影普及能力,原则上应举办过摄影比赛或展览;

(五)近3年每年合法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专门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

第七条  基层组织中的企业摄影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还应符合以下附属条件:

(一)企业摄影协会工作得到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民俗摄影爱好者的广泛认可;

(二)企业摄影协会会长或主席由企业负责人或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摄影人才担任;

(三)有10名以上个人会员;

(四)专门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

(五)工作经费专项管理、单独核算,近3年每年工作经费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基层组织中的高校摄影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还应符合以下附属条件:

(一)高校成立的摄影协会;

(二)高校摄影协会工作得到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俗摄影爱好者的广泛认可;

(三)高校摄影协会会长或主席由高校负责人或具有较高摄影水平的教师担任;

(四)有10名以上个人会员;

(五)专门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

(六)经费专项管理、单独核算,近3年每年工作经费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加入程序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资格条件的全国协会和基层组织,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依程序加入本会。

第十条  全国协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民俗摄影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二)批准成立该社团的批件、法人登记证书;

(三)经国家或地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协会章程;

(四)负责人简介以及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数量;

(五)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的公函;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摄影协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民俗摄影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二)负责人简介以及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数量;

(三)企业同意企业摄影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的函;

(四)经企业批准的企业摄影协会章程;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高校摄影协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民俗摄影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二)负责人简介以及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数量;

(三)高校同意高校摄影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的函;

(四)经高校批准的高校摄影协会章程;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本会每年3月和9月集中受理团体会员的入会申请,审查资格条件,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资格条件的,经本会秘书处提出意见、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十四条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团体会员的全国协会和基层组织,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本会正式行文批复、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并在本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平台公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推选代表参加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三)负责人可加入本会理事会、专家库、评委库等,受邀出席协会的重要活动;

(四)纳入本会公文发布体系,获得本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作为有关奖项和会员晋升的推荐渠道,推荐所属会员参与本会的表彰奖励、会员晋升和摄影比赛或展览等;

(六)向本会申请在重要活动中使用本会品牌;

(七)向本会申请重要活动由本会作为指导单位、主办单位等;

(八)向本会申请派出负责人参加团体会员的重要活动;

(九)向本会申请获得相关活动的专家支持、行业资源支持、图文素材支持、宣传支持等;

(十)有资格直接推荐本协会个人会员申报加入本会个人会员。

(十一)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将获得相关奖励,如工作经费、评优资格等。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遵守《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按期交纳团体会员会费,每5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 批准成为团体会员之时缴清;

(三)接受本会的领导,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四)积极发展协会个人会员,完成会员发展任务,完成影赛影展和采风培训等相关活动,配合协会在本地举办的相关活动;

(五)按时登记或备案有关信息,按要求向本会报告工作,提供当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对于全国协会,不因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而改变其与业务主管单位的隶属关系。对于基层组织,不因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改变其所在单位对其的领导关系。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中的全国协会以法人身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基层组织由所在单位以法人身份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通过项目、活动等方式支持团体会员的建设,支持团体会员编辑出版民俗摄影普及刊物,加强期刊出版能力建设。

第二十条  本会加强与全国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基层组织的所在单位沟通联系,调动各方资源共同支持团体会员的发展。定期组织开展团体会员专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交流研讨以及水平评价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会支持各类团体会员在发展、服务个人会员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合开展活动,共建共享工作阵地和资源。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团体会员考核评估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加大对优秀团体会员的激励力度,引导团体会员优质发展。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中的全国协会应登记下列信息:

(一)名称、章程;

(二)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简介;

(三)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机构、住所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数量;

(四)会员证、会徽; 

(五)党组织信息;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团体会员中的基层组织应登记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简介;

(三)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会员数量;

(四)本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五条  团体会员登记信息有变更的,应于信息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向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团体会员应每年11月底前向本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依照《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章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发展会员的情况、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团体会员换届或届中调整理事长(会长、主席)、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等,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将人选情况向本会秘书处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工作部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的,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

(二)违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章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履职不力、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条  给予团体会员约谈、限期整改等处理的,授权本会秘书处决定;给予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的,经秘书处提出意见、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退出

第三十一条  团体会员退出本会或被撤销团体会员资格,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团体会员是全国协会的,有退出本会团体会员的意愿,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如有业务主管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三十三条  团体会员是基层组织的,有退出本会团体会员的意愿,经基层组织所在单位表决通过,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三十四条  全国协会或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依法被吊销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被注销的,上述情形发生时,该团体会员当然退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三十五条  退出或被撤销资格的团体会员,其权利义务自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影视团体与组织、文艺团体、图片社、媒体机构、摄影期刊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31223日经本会第七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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