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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章程

时间:2008-08-10 16:35:34  来源:  作者:

4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民俗摄影协会

                     英译名:China Folklore Photographic Association

                     英译名简称:CFPA

第二条                  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由文化部主管,民政部注册登记,为全国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促进国家安定团结和社会和谐,激扬人民对本土文化的自尊和自豪,全面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汇入世界多元文化记录、传播、共享的潮流,增进人类交流和理解,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第四条                  任务:

1、加强民俗摄影的理论研究,提高民俗摄影队伍的素质和学术水平;

2、培养具有民俗学专业知识的摄影工作者队伍,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地各民族民俗文化的采访拍摄工作;

3、开展各类民俗摄影图片的征集、展览和出版工作;

4、建立健全并不断丰富具有权威性的中国民俗图片资料库;

5、积极举办国际民俗摄影的学术研究和文化交流活动;

6、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发展民俗摄影及相关文化产业。

第五条                  业务范围:学术交流、信息交流、专业展览、国际合作、教学培训、咨询服务

第六条                  本着“活动是活力,经济是实力,服务是凝聚力”的原则,坚持以会员活动为重点,以市场化运作为支撑,以服务会员为根本,有效整合协会资源,不断增强协会活力、实力和凝聚力,实现协会的跨越式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14号楼312号。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企业会员两种,均采取“入会登记制”。凡是拿起相机,愿意承担记录中华民族文化遗产责任的摄影家、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凡是支持协会工作,认同协会文化理念,愿意承担纪录中华民族文化遗产责任的企业,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加入本会,成为企业会员。

第九条                  个人入会可以通过本会会员介绍、网络或其他途径自发申请,并提交入会作品(图片或相关文字作品均可),按规定缴纳会费,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核准颁发会员证,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企业入会可以通过本会会员介绍,网络或其他途径自发申请,按规定缴纳会费,签署相应工作责任书,经本会核准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即为本会企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拥有参加本会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秉承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利益,完成协会交办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本会个人会员实行会员、会士、硕学会士、博学会士四级制。会员晋级采取“评审制”。凡会员本人申请晋级,经考核符合《中国民俗摄影协会名衔晋升条例》(试行)中规定的会士、硕学会士、博学会士标准者,批准晋升为会士、硕学会士、博学会士。

第十四条          本会企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三级制,企业会员单位亦分为三个级别:称号店、特约店、标志店。企业会员的晋级依据为《中国民俗摄影协会企业会员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凡因故不能继续从事民俗摄影的拍摄与研究,不按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责任、义务的个人会员,经确认,其会籍予以终止;凡因故不能继续支持协会工作的企业会员,经确认,其会籍予以终止。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因违犯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说服教育、批评警告直至取消会籍的处分;企业会员因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当企业会员的经营思路或所生产的产品发生改变,有悖于协会文化理念时,协会将终止企业的会籍。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章  组织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制定、修改章程和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2、听取并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其职权,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为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理事,是协会的领导成员,行使协会领导和执行协会决议的职权。理事候选人在了解理事职责的前提下,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与协会签署理事工作责任书。理事职责另见《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理事会成员职责范围及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决定理事的任免增补;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副会长;讨论决定协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为中国民俗摄影协会常务理事,是协会的核心领导成员,行使协会领导和执行协会决议的职权。常务理事候选人在了解常务理事职责的前提下,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与协会签署常务理事工作责任书。常务理事职责另见《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理事会成员职责范围及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联席会议行使决策权,重大事项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通报。会长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由会长召集,不定期举行。其职责是:

1、聘任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办事机构负责人,并通报理事会;

2、考核理事、常务理事工作目标的达成;

3、理事、常务理事的任免和增补提名,并向理事会通报;

4、制定协会阶段性工作或专项计划。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各级干部及会员的业绩管理(奖励)制度。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各专业委员会及协会本部各部门负责人,每年须书面陈述业绩,向全国会员公布,并接受会员评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社会资助;

2、社会捐赠;

3、会员缴纳的会费;

4、有偿服务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各项经费和收入专用于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章程修改权归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归会长联席会议。新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并呈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活动终止,需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为有效,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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